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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

白皮書憂慮早已澄清

今年六月,北京發表了《「一國兩制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》白皮書,掀起一陣大風浪。不少輿論均認為,這顯示北京對香港的資本主義一制收緊了,「一國兩制,高度自治」或將不再存在。某些輿論更散發悲觀論調,把矛頭指向中央,似乎「一國兩制」的五十年不變有提前結束的可能。結合政改方案的爭議,別有用心的人總要把中央對政改進展「五步曲」原則的堅持,看作是要收緊對香港的管治,山雨欲來風滿樓,似乎香港又要變天了。
恐嚇公眾 施壓中央
本月中,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發表文章《白皮書惹憂慮應澄清》,更被反對派視為尚方寶劍,是批判《白皮書》的權威文件。配合早前所謂的律師黑衣大遊行,既對公眾加以恐嚇,以為「司法獨立」末日已到,又向中央施壓。理論和行動都有了,顯然在「佔領中環」即將到來的同時,再向中央擲下「破壞香港司法獨立」的重磅炸彈。
其實,這只是「茶杯裏的風波」。李國能承認:「在香港,於權力分立的基礎上,行政、立法和司法機關在廣義上可被視為政府的三大分支或三大組成部分。但立法和司法機關並不是行政機關的一部分,白皮書的中文版以『治港』一詞來形容,看來它的意思應是指這個廣義說法。」
早在上個月十二日,我發表了一篇文章,引用了美國國際交流總署編譯的《美國政府簡介》,明確指出美國的司法機構,就是「聯邦政府的第三部門」(The third branch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, the Judiciary......)頂多就是英文譯文有誤,不值得大驚小怪。別說香港,就是中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,也明確規定: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,不受行政機關、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。」
在《基本法》中,香港司法機關的權力和從屬關係更有專節加以規定。回歸十七年來,香港司法只有獨立更獨立,從沒有聽說受干預而發生矛盾的。就是李國能在他的文章中,也自稱「法治與司法獨立,在一九九七年後仍然長足發展,這是有目共睹的」。
愛國愛港 法官天職
《白皮書》所引起的這一場「茶杯裏的風波」,是由某些對特區政府不懷好意的法律界人士引起的。他們誇大渲染,正像李國能所說:「我感覺到有些人對法治的前景較為負面,我不認同這種悲觀的看法。」
然而,李國能說「法官沒有任何主人」,這句話值得商榷。應該說,「法官的主人是廣大人民」,而不是行政官員。法官的審判,應該是為了人民的利益,而不是官員的利益。
至於法官的愛國問題,更是無可爭議。法官是「中國香港」的法官,為「中國香港」服務,法官理所當然地要愛香港、愛中國,這與公正廉潔、以無懼、無偏、無私、無欺的精神,維護法制、主持正義,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,完全沒有矛盾。為甚麼一愛國就有偏頗呢?愛國是一切國民的天職。為甚麼一愛國就不能對法律忠誠呢?一個愛國的人,應該更加遵守法律,而不會胡作非為。
香港人十分敏感,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把愛國等同親共。但事實上,鄧小平早就對此加以評說,愛國就是尊重自己的民族,擁護香港回歸,不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,並不涉及相信甚麼主義。
因此,李國能為文說白皮書惹憂慮應該澄清,其實,中國憲法、香港《基本法》,以及李國能本人的文章,早已對此澄清了。

本文發表於東方日報 (2014年8月14日)

 

2014年7月12日 星期六

為何「治港者」一定與「司法獨立」對立?

現在香港許多人在討論「治港者」和「司法獨立」之間、強調其中必有矛盾,這實在是一個怪命題。在西方的民主社會,三權分立,互相制約,並強調司法獨立,獨立進行審判,不受行政機關干預。香港現正是實行這種制度,從來沒有聽說司法的獨立審判,受到行政長官或其他行政部門的干預。
香港的《基本法》規定,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(第82條)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,不受任何法律追究(第85條)。  
香港法院審理的案件,對國防、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,如涉及有關案件,應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(第19條)。  
把法官視為治港者的一部分,並沒有削弱司法獨立的意思。如果司法機構不是治港的一部分,它又何能顯現它的公權力?
許多人人云亦云,根本沒有弄清楚政治學上的含義。狹義的政府一般指行政機關,廣義的政府則是包括行政、立法和司法機構。如果司法機構不是治理國家或一個地區的組成部分,那它豈不是「半天吊」?司法機構算是什麼東西?它能獨立在雲霄之上嗎?
法官應該愛國
引起爭論的是,說法官應該愛國,這也是法官在宣誓就職中的誓言的一部分。《基本法》第90條規定,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,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。中國公民,自然愛中國,這與他們進行獨立審判、按法律規定和事實判案毫無矛盾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26條,同樣規定: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,不受行政機關、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」。
雖然有不少人批評中國的法院審判受到行政部門的干預,那是執行的問題,並不是法律規定行政可以干預司法。
末代香港總督彭定康最近也來湊熱鬧。他在接受英國的《金融時報》訪問時,攻擊把法官視為「治港者」,「就會被迫放棄對程序公義和何謂合法的看法」。真不知其根據何在?把「治港者」和「司法獨立」對立起來,把愛國者和司法獨立對立起來,是一些別有用心者的邏輯。至於近日引起爭議的「一國兩制白皮書」,有關司法權方面的論述,也只是重申《基本法》的條文,「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」。並強調「原在香港實施的普通法及相關的司法原則和制度,包括獨立審判原則、遵循先例原則、陪審制度原則等延續實行」。
美國政府的第三部門
這種種的重申,為什麼到了彭定康的口中,就是破壞司法獨立?
香港美國新聞處資助的《今日世界出版社》,出版的美國國際交流總署編譯《美國政府簡介》一書的第四章「司法部門」,開章明義地寫道﹕「聯邦政府的第三部門,即司法部門,是由一種由法院制度所組成,這些法院是以最高法院為首,並包括全國各地的次要法院。
(The third branch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, the judiciary, consists of a system of courts headed by the Supreme Court and including subordinate courts throughout the country.)
「聯邦政府的第三部門」,明確地指出美國的司法機構,就是統治美國的聯邦政府的一個部門。美國人的說法,讓這些崇美思想濃厚的人們,應該心悅誠服了吧。

本文發表於明報 (2014年7月12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