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7月12日 星期六

為何「治港者」一定與「司法獨立」對立?

現在香港許多人在討論「治港者」和「司法獨立」之間、強調其中必有矛盾,這實在是一個怪命題。在西方的民主社會,三權分立,互相制約,並強調司法獨立,獨立進行審判,不受行政機關干預。香港現正是實行這種制度,從來沒有聽說司法的獨立審判,受到行政長官或其他行政部門的干預。
香港的《基本法》規定,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(第82條)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,不受任何法律追究(第85條)。  
香港法院審理的案件,對國防、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,如涉及有關案件,應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(第19條)。  
把法官視為治港者的一部分,並沒有削弱司法獨立的意思。如果司法機構不是治港的一部分,它又何能顯現它的公權力?
許多人人云亦云,根本沒有弄清楚政治學上的含義。狹義的政府一般指行政機關,廣義的政府則是包括行政、立法和司法機構。如果司法機構不是治理國家或一個地區的組成部分,那它豈不是「半天吊」?司法機構算是什麼東西?它能獨立在雲霄之上嗎?
法官應該愛國
引起爭論的是,說法官應該愛國,這也是法官在宣誓就職中的誓言的一部分。《基本法》第90條規定,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,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。中國公民,自然愛中國,這與他們進行獨立審判、按法律規定和事實判案毫無矛盾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26條,同樣規定: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,不受行政機關、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」。
雖然有不少人批評中國的法院審判受到行政部門的干預,那是執行的問題,並不是法律規定行政可以干預司法。
末代香港總督彭定康最近也來湊熱鬧。他在接受英國的《金融時報》訪問時,攻擊把法官視為「治港者」,「就會被迫放棄對程序公義和何謂合法的看法」。真不知其根據何在?把「治港者」和「司法獨立」對立起來,把愛國者和司法獨立對立起來,是一些別有用心者的邏輯。至於近日引起爭議的「一國兩制白皮書」,有關司法權方面的論述,也只是重申《基本法》的條文,「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」。並強調「原在香港實施的普通法及相關的司法原則和制度,包括獨立審判原則、遵循先例原則、陪審制度原則等延續實行」。
美國政府的第三部門
這種種的重申,為什麼到了彭定康的口中,就是破壞司法獨立?
香港美國新聞處資助的《今日世界出版社》,出版的美國國際交流總署編譯《美國政府簡介》一書的第四章「司法部門」,開章明義地寫道﹕「聯邦政府的第三部門,即司法部門,是由一種由法院制度所組成,這些法院是以最高法院為首,並包括全國各地的次要法院。
(The third branch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, the judiciary, consists of a system of courts headed by the Supreme Court and including subordinate courts throughout the country.)
「聯邦政府的第三部門」,明確地指出美國的司法機構,就是統治美國的聯邦政府的一個部門。美國人的說法,讓這些崇美思想濃厚的人們,應該心悅誠服了吧。

本文發表於明報 (2014年7月12日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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